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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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798號聲請人 陳培坤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四一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供擔保停止執行,提供新臺幣539,428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05年度存字第41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539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5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105年度存字第411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系爭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取回提存物同意書正本、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72號停止執行卷、本院105年度存字第411號提存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