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侯柏材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被告 王淑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陳育良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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