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63號原告 吳志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阿和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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