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38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崑源 被上訴人即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被上訴人即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上訴人即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上訴人即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上訴人即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2,430(計算式:22,310+514+76,559+669,526+101,356+910+51,255=952,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