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49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國賓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949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5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