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19號聲請人 劉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萬475元(包括中秋獎金及年終獎金13萬6750元、工資7萬804元、代墊零用金1萬29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