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裁定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惟本院認為本件有不得進行協商程序之情形,應改依通常審判程序為之,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李毓華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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