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29號
原 告 駱國鎮
駱國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吳品嫺 律師
被 告 王寶森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