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29號
原   告  駱國鎮
       駱國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吳品嫺 律師
被   告  王寶森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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