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4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吳幸昆
上列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黃義雄 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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