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9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聲請人與 龔珍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人得主張新臺幣35050元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計算書(如門號之各期帳單等書面資料),俾利本院審查請求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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