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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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台光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李岳林霖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岳霖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李靜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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