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43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住臺北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蔣文邦 住臺北市○○區○○路○○號12樓送達代收人 李國龍 住臺北市○○區○○路○○號12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智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本件據以聲請之信用卡契約及其約定條款影本以供辨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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