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德誠選任辯護人林進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德誠自入監服刑之日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執字第一四三八號)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王德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王德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2年4月29日羈押被告。
二、被告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25號判決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以102年7月10日雲檢惠木102執1438字第16944號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因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人身自由亦受拘束,是並無羈押之必要,且對於本案之審理亦無影響,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尤開民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