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07號抗告人 張紹虎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60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抗告亦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46條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4年7月9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60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同年9月2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9月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抗告自非合法,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