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48號上訴人鑽石大樓管理委員會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江志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惠貞 間修繕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1,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