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 孫志雄 被告上頂至善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佳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以被告上頂至善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被告管委會)之權限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主任委員之權限為1萬元為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管委會之主任委員與巽頂電訊科技有限公司所訂立之ETC裝置合約為無權代理,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禁止被告管委會,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支付工程款項予巽頂電訊科技有限公司、信烽工業有限公司,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開工程合約總價85,000元、158,200元核定之。又原告以被告管委會無權暫緩實施撤除中班車道保全管理員,且未經住戶同意,設置車道ETC裝置並妨害住戶出入大樓為由,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管委會不得以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方式限制住戶出入大樓,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上頂至善大樓107年5月11日第2次臨時區權會表決無效,自屬財產權訴訟,而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五項請求被告管委會給付溢付之管理員薪水108,000元予上頂至善大樓區分所有權人,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0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1,20
0元(計算式:85,000元+158,200元+165萬元+108,000元=2,00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