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愛策
洪鍊生共同選任辯護人吳龍建律師
黃郁雯 律師 黃俊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7年7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吳書嫺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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