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93號上訴人即被告賴 昱親
黃季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秀真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又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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