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40號聲請人 林德松陳琇姬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譚鈺陵股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2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7-NX-0000000-0177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0136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000-0139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NX-0000000-015400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0179006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NX-0000000-0115400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NX-0000000-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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