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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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27號上訴人 林嘉誼 即 林穎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譜光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2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