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80號上訴人 王一城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子弈 因111年度訴字第1580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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