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移轉不動產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號原告萬 黃秋華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 萬聖潔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宣判。茲因原告前於111年4月21日以書狀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然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111年8月25日)復稱兩造間無贈與關係,故有再開辯論以釐清之必要,並定於111年11月10日15時,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於111年11月1日前具狀陳報撤銷贈與之事由及舉證。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佩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