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29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玉瑛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1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孫玉瑛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被告孫玉瑛前雖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35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於民國85年12月30日確定;嗣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該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本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惟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經被害人表示無需被告賠償損害,有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在卷可證,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