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62號

上訴人 卓錦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王寶桂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19,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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