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62號
上訴人 卓錦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王寶桂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19,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