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65號
上訴人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岱容
被上訴人福樺謙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福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5,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