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65號

上訴人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岱容

被上訴人福樺謙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福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5,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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