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異議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 林淵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耀武 上列異議人於106年4月6日對本院於106年3月28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就債權人林淵昭之債權額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林淵昭對債務人彭耀武之債權額新台幣(下同)150,000元,因債權人林淵昭未依限申報債權,且未見其等提出相關債權資料,雖僅有借據影本,然該筆債權是否真實,仍有疑義,鈞院應將系爭債權自債權表中剔除,故為此提出異議。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彭耀武為購置機車(車牌號碼000-000)及支付債務人母親因罹患血瘤所需之標靶治療之醫療費,曾於103年6月間向相對人即債權人林淵昭借款新台幣(下同)150,000元等情,有債務人106年7月3日民事陳報狀、借據影本、中華民國交通部機車行車執照影本及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佐,觀諸債務人已將系爭機車(車牌號碼000-000)列入聲請更生時之財產中,應堪信系爭借貸為真實。至本件異議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向本院就債權人林淵昭之前開債權提出異議,惟異議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雖本件債權人林淵昭未遵期向本院申報或補報債權,然債務人既已將之列入債權人清冊中,則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5項規定,以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額列入本件債權表,尚難僅憑此與異議人之片面臆測即認相對人之債權為不實而予以剔除,故應認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