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50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瑞營造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6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1,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