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號(怡德養護中心)戊○○
德巷8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1,40
2元(以所請求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乘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應有部分計算,即633.21平方公尺x4300元x1/2
=1,361,402。至原告先位聲明第4項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提出抗告,須於送達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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