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可證。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被告現經通緝,顯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