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家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翠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5336元,原判決就上訴
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6萬5140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
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