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56號原告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0五九號判決意旨可參。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之聲明尚不明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明確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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