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99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台被市」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