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54號原告壬○○
戊○○己○○癸○○
10樓庚○○
35號子○○辛○○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乙○○被告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健 律師
黃育玲 律師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