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112號債權人 徐浩人 上列債權人徐浩人因與債務人 林妤靖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徐浩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附新臺幣500元之匯票(票號:0000000000-0)一紙。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