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113號債權人 吳明坤 上列債權人吳明坤因與債務人 黃鉑荏 即 薛清陽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明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