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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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2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敏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敏郎於民國107年4月17日晚間
7時1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桃園市○○區○○街上某無名小路起步,欲切入車道直行往大業路1段行駛時,本應注意行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且應注意應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行駛,不得逆向駛入來車道,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為貪圖方便,即沿三元街由北往南之路邊,駛入三元街後由南往北逆向行駛,在外側車道斜向橫越車道,試圖以此方式駛往左前方之大業路1段方向。適有 施億萍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業路1段左轉往三元街車道(由北往南方向)順向駛至,並通過大業路1段與三元街交岔路口時,見狀煞避不及,遭呂敏郎所騎乘之上開重型機車撞及,致施億萍人車倒地,並受有兩側膝蓋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施億萍於107年12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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