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119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法定代理人壬○○代理人丙○○債務人東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辛○○人債務人甲○○債務人戊○○債務人庚○○債務人己○○
巷13債務人丁○○
之3債務人乙○○
號2樓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04,196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37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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