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585號債權人 林俊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振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查本件借貸合約書未有載明加速條款之約定,故就尚未到期部分之借款,債權人尚不得請求返還,債權人應更正本件請求金額(以已屆期尚未清償之月份計算)。
三、補正債權人即投資人之釋明文件、催繳證明文件、債務人逾期未還款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