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 林慧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楠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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