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嚴庭淯 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昕儒附件:
一、聲請人收入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請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並整理成冊供核。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供核。
二、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各項費用,請提出聲請更生前1年內之繳款證明文件單據影本或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房屋租金、大樓管理費、電費、瓦斯費、水費及電話費:
1、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實際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設籍地「宜蘭縣○○鎮○○○路○○號2樓」房屋內?房屋是否為租屋居住?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租賃契約、租金給付明細,及該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欄姓名請勿遮蔽)。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2、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之人就上開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如聲請人為一人單獨居住,請說明須一人居住於房租高達新臺幣(下同)9,000元及含700元大樓管理費之租屋處必要。
3、依台灣電力公司住宅用戶每月平均用電度數資料,住宅用戶於每月最高平均含稅電費為民國107年8月1,153元,最低平均含稅電費為107年2月562元,請說明聲請人每月電費高達1,034元之原因。
(三)交通費:請說明每月交通費支出數額何以高達2,000元?並說明本項支出之必要性,及聲請人上、下班之交通路線、交通工具種類、交通費之計算方式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車票、加值證明等單據)。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母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並說明聲請人父母實際住所地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六、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最近2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八、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九、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供核。
十、請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陳報收入平均每月22,055元,每月平均支出約21,674元,每月可處分財產約441元,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十二、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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