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46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秀津 債務人日妍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啟榮 債務人鍾啟榮債務人黃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帳務管理費。
㈡日元叁仟叁佰壹拾捌萬肆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帳務管理費。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