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楊榮輝
代 理 人  何永福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思廷 為公示送達事件,查:聲請人未
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惠請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符
,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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