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19號
原告惠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彥
訴訟代理人 毛柔蘋
被告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何友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陳報住址變更未收悉書狀,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