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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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19號

原告惠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彥

訴訟代理人 毛柔蘋

被告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何友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陳報住址變更未收悉書狀,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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