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詡哲
訴訟代理人 黃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排除侵害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2,33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06,79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