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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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詡哲

訴訟代理人 黃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排除侵害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2,33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06,79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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