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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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21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陳子安

被告 侯湘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4年度訴字第4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1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4日宣判,惟經查詢被告之戶籍資料,其於本件開庭通知書寄達至被告前向法院陳報之住居所「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1」前之114年10月2日已變更戶籍地址,為免送達不合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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