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四六號),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四年,並於九十年二月十二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六號),並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提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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