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16號原告 王以明
施憲一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被告國立中山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弘敦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複代理人 楊聖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請兩造訴代於開庭前具狀說明本件請求各月份原告2人之實領工資金額,並檢附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