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6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延樹
王誌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三)內關於「102」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三)欄內關於「102」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