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88號聲請人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吳俐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莊正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8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廣鎰機械實業│萬泰國際物│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143,827元│102年9月30日│QC0000000││││有限公司蘇│流有限公司│業銀行光華│662│││││││德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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