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甲○○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提出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並說明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加給、獎金等)。
二、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內記載其債權發生原因之一為「投資」,請說明本件更生前5年間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如是,其所營事業名稱為何?該營業活動於本件更生前5年間每月平均營業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聲請人配偶之最新
五、聲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盧○○2年內所得及財產資料,並說明是否有領取其他津貼、補助。
六、聲請人陳報每月需支出房屋租金新臺幣2千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並陳報房租繳付證明或匯款證明。另說明租賃房屋有無與他人共居,該他人與聲請人之關係及有無分擔租金。
七、聲請人台灣大哥大電信費之帳寄地址為台北市,水電費帳寄地址則為澎湖縣,請陳明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呂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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